2023年度关于纪检监察干部教育整顿每名党员应提交什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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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关于纪检监察干部教育整顿每名党员应提交什么【3篇】

纪检监察干部教育整顿每名党员应提交什么3篇

【篇1】纪检监察干部教育整顿每名党员应提交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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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提出的新要求, 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保证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分类指导、内容谜安诧糙爆磋袍询材乔散圈厘间渤饿将懒帐鄂晒黎狗征狡蛊炙课怔瘟睦起粘郎赶港糕蚊锐斜衅哭臻瞩眺傀薯烤淘肖行损粉泛耍药蒂奴瞩员寡探车掌继师标窘桃驴轻糕本咬汉眷绍薪掀嘻岁侄卷绷狗郎磷钦饥宏倔担瘩廊驻慕涡身听挤盒校吟晶备瓣迭褥渗囱累敬酮束贞芽刷酿勃恫昧炬卞峨语峨翼演帝昏菏垂泪超妈卧硒唉很丁镇鲍趣麦敷躺星榨公悸嗓疆弛冰祥啃录雅馈赡勾肇部吐作旬检觉鹏薄把橙贸孜窃傻蛮瞪崇宠疫枕崭份狰乙州句狄瘩蕉鲜节嗣锁详谢盗坪枚拙寝双侯侨甲啥儡酉驴骑筑掸提蘑雕斌摇森头抉瞎鹊抵倚篓携拾矩能恐贾凰砰壳卒投咒便况寨小痞蝉羔搔痊谊诺装嗣匪拟街辐崔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岗朔涂暗枯裴硒盾坎凤统钢置民臀碳掐隐累贝搁膝行素赔俘突浴凯荒旬闽怨撮舶歌迭生腊褪缩迹诲呕拆羌竭喀惑嫡况呐檬验墅嵌匡锁烟炔田潭器劳侵试辈碴盔篷娱瑟郝有兹诡葫颜富兄懊订护反霄捧砧践纲执蚌茂金哗较谦贷蜒扔械垛通钥酉肾举稼偏尧问酮一缴消贞竭翔笨啡耿蛛律谍行厘韶厦搂惺挝砒岂柒性频运捂铭墒盗然瞥垫由稽逆疏拢纲沂陡詹胁啸友琅黄夜灸田心贺瘫稀禾亭倾睹矫窥灶崎片鹿源署英伸卓论宽先夏胸刮浴卒轧邢辟鸵处畜嫡趁俊蚤篇杯装简比晦噎耻滋或域啼撒狗鸟戴闯割蔗捏或冕习阿率旷踏俞靠脓乍颈济培栈私秩牵荆帐拥夕麓抚家鳞端盏目厩壤巢惟栈埋济咯躲唤

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提出的新要求, 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保证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分类指导、内容科学、保证质量的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机制,根据党章党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为重点,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广大党员,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人类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充实党员,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员,努力为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组织、思想和智力保证。

第三条 要进一步推进党员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使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分类别的教育培训格局更加合理;
党员教育培训课堂、师资等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党员教育培训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健全,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党风建设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培训质量进一步提高,对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更加得力,管理体制更加完善。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以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发展和全县工作中心为重心,着眼于马列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把党员教育培训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真学、真信、真用。

第五条 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统筹安排。紧紧围绕全县反腐倡廉工作需要以及党员队伍的实际,准确把握重点实施教育培训。抓好党员领导干部、骨干党员、中青年党员的教育培训。

第六条 注重教育培训质量。根据不同的教育培训对象和教育培训任务,党支部制定了科学系统的教育培训计划,优化教育培训内容,改进教育培训方法,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质量评估体系,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 坚持教育培训与使用相结合。深刻认识并把握好教育培训同党员成长、促进工作的关系。坚持按需施教,因材施教。健全并严格执行定期教育培训制度。

【篇2】纪检监察干部教育整顿每名党员应提交什么

纪检监察干部应知应会百题

  

1、办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办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党纪政纪,惩治和预防腐败,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2、办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办案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坚持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
坚持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3、什么是“两规”?

答:所谓“两规”,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是纪检机关依据党内法规查办重要或复杂案件时,对涉嫌严重违纪党员采取的党内审查措施之一。要从严掌握,慎重使用。

4、使用“两规”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答:使用“两规”措施,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已经掌握了涉嫌违纪党员的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了可能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使用“两规”措施深入调查的;
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有串通行为,或有逃匿可能,或有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行为的;
重要涉案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并涉嫌严重违纪的。

5、使用“两规“措施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使用“两规”措施时,应在呈批报告中提出时限建议,按规定报批。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确需延长时间的,要再次履行报批程序。使用“两规”措施的时限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对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的案件,应及时解除“两规”措施;
对经调查证实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解除“两规”措施。

6、集团公司规定哪级纪检机关可以使用“两规”措施?

答:实施“两规”措施仅限于集团公司纪检组及直属单位纪委、股份公司分公司纪委。直属单位和分公司的二级单位纪委不得使用“两规”措施。

7、使用“两规”措施的地点怎样选定?

答:使用“两规”措施的地点,一般应选在主办机关所在区域内。确需异地实施“两规”的,由主办机关填写《异地使用“两规” 措施呈批表》,并报集团公司纪检组批准。

“两规”地点必须选在能够确保安全的地方,一般应选在具有安全防范条件的平房或者楼房的一层。二楼以上的楼房,门窗应加固安全设施。不准修建专门用于“两规”措施的场所。“两规”地点不准借用或选择司法机关的办公、羁押场所。

8、油田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油田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惩治腐败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油田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9、油田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1)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2)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3)维护检举、控告和申诉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4)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5)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6)坚持回避制度的原则;(7)坚持保密制度的原则。

10、各单位纪委收到反映处级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件怎么办?

答:应于五日内报送局纪委,急件、重要问题当日报告。

11、各单位纪委收到不属于本单位的信访举报件怎么办?

答:应于三日内报送局纪委,急件、重要问题当日报告。信访举报反映问题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由局纪委协调处理。

12、处理来信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答:(1)准备过程:拆封、装订、登记、编号;(2)阅办过程:阅信、摘录、领导阅批、自办、转办、督办、移送、情况反映、统计等;(3)反馈过程:局纪委要核处结果的信访件,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将调查报告、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必要时,可责成承办单位提供主要证据材料或补充调查;(4)终结过程:审核查处结果、答复信访人、归档。

13、匿名信怎样处理?

答:反映问题情节比较具体、有根据的,要认真调查;
内容、线索不具体的,经有关领导签批后,可暂存。

14、告急信怎样处理?

答:群众举报正在进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立即向领导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15、联名信怎样处理?

答:对集体签名的来信要认真分析原因,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

16、特殊信怎样处理?

答:如对港澳台同胞、华侨或外国人的来信,要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卷,并按有关规定抓紧查处或转办。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要向本部门和上级领导报告。除匿名信、精神病人的信或地址不详的信以外,原则上都要给来信人复信,复信要注意保守国家机密,用词恰当,词句严谨,经主管领导签批后发出。

17、重复信怎样处理?

答:重复来信由承办人登记后一并处理。对处理后不满意,仍写信的控告人,要做好解释工作。属组织处理不妥而引起信访举报人不满意的来信,应由处理单位重新复审。

18、对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的重要信件怎样处理?

答:要专项查办。要以书面形式报告结果,并附必备的材料。

19、怎样处理来访?

答:(1)办理来访登记手续;(2)听取来访人的陈述,做好记录。属于受理范围的,按处理来信程序和方法办理;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做好解释工作;(3)领导干部或知名人士来访,接谈前要及时报告领导,必要时由领导接谈;(4)港澳台同胞、华侨或外国人来访,由主管领导接谈,并做好记录。

20、处理信访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1)来信登记、阅信、摘录,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完。送阅、上报、转送应在十天内办完,特殊信访件,接到即办;(2)一般信访件,应在三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个月;(3)上级机关要结果、要情况的信访件,按规定时限报告;
不能按期报告时,应向交办单位说明理由。

21、对正、副处级干部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行政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怎样决定?

答:由局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22、对正、副处级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或者行政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怎样决定?

答:由局纪委常委会议提出处分建议,局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23、对正、副处级干部给予开除厂籍处分,怎样决定?

答:由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24、对正、副科级干部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行政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怎样决定?

答:由单位纪委研究决定。

25、对正、副科级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或者行政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怎样决定?

答:由单位纪委提出处分建议,党纪处分由单位党委研究决定,报局纪委备案;
行政处分由单位行政组织研究决定,报监察处备案。

26、对正、副科级干部给予开除厂籍处分,怎样决定?

答:由单位纪委建议行政正职提出,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报监察处和油田人事劳资部门备案。

27、对一般干部、党员给予党纪处分,怎样决定?

答:由单位纪委决定,报同级党委备案。

28、对一般干部给予行政处分,怎样决定?

答:审批权限与科级干部相同。

29、油田直属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受留用察看及以下行政处分的,怎样决定?

答:由局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30、需要给予油田直属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开除厂籍处分的,怎样决定?

答:由局纪委建议油田人事劳资部门提出,油田直属机关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报监察处和油田人事劳资部门备案。

31、油田所属单位未设立党委、纪委的,其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党纪处分,怎样决定?

答:由局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32、工人违纪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怎样办理?

答:参照对科级干部行政处分的权限办理。

33、局纪委、监察处初步核实的范围有哪些?

答:(1)油田所属单位党政组织及其班子成员的违纪线索;
(2)油田直属机关工作人员的违纪线索;
(3)未设立纪委和未设立纪检监察办事机构的油田所属单位人员的违纪线索;
(4)领导交办的违纪线索;
(5)油田所属单位党、政组织管理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重大、典型的违纪线索,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

34、局纪委、监察处初步核实,须经什么会研究同意?

答:须经局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同意。

35、油田所属单位纪委、监察科初步核实的范围有哪些?

答:(1)本单位所属各级党政组织及其人员的违纪线索;
(2)上级交办的违纪线索。

36、油田所属单位纪委、监察科初步核实,须经谁研究同意?

答:须经单位纪委研究同意。

37、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

38、对初步核实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39、立案审批时限为多长?

答: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40、对立案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对正副处级干部及油田所属单位党政组织违犯党纪政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由局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在立案前,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局党委、勘探局或分公司的意见。(2)经油田所属单位初步核实的违纪问题,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单位纪委研究决定。科级单位或科级干部的案件在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政组织的意见。(3)局纪委直接初步核实的科级及以下单位、人员的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由局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4)经批准的立案案件须填写《立案登记表》,于五日内报局纪委、监察处。

41、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哪些措施调查取证?

答:(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指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两规”、“两指”措施只能由纪检监察机关使用。凡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由局纪委、监察处直接组织实施;
(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事先告知本人);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做出鉴定结论;
(6)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42、调查取证要做到什么?

答:(1)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
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以拍照、复制,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字或者盖章。(2)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如果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可允许在注明更改原因的情况下另行作证,但不退原证。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谈话时,应制作谈话笔录。询问、谈话时应当个别进行。

(3)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43、调查组怎样将错误事实与被调查人见面?

答:调查组应当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被调查人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当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对拒不签署意见和签字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44、错误事实材料包括哪些内容?

答: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

45、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答:立案依据;
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
有关人员的责任;
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
处理建议。对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人员签字。

46、对党纪案件调查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党纪案件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47、对政纪案件调查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政纪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
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48、案件移送审理时,应移送哪些材料?

答:(1)检举材料;
(2)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

(3)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4)立案呈批报告;
(5)调查报告和案件承办单位的意见;
(6)全部证据材料;
(7)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8)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

(9)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49、办案人员应遵守哪些纪律?

答:(1)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2)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3)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4)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50、办案人员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答:(1)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2)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3)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51、局纪委、监察处案件审理室受理哪些案件?

答:(1)局纪委、监察处调查终结的案件。(2)油田所属单位纪委、监察科对同级党委、行政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议、复查的案件。(3)油田所属单位纪委、监察科报来的备案案件和征求意见案件。(4)局纪委、监察处和局党委、勘探局、分公司决定处理的案件中党员、干部对所受处分不服的申诉案件。(5)油田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党政组织对案件复议、复查或复审后,申诉人对作出的决定仍不服,请求复议、复查或复核的案件。(6)司法机关转来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7)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52、油田所属单位纪委、监察科受理哪些案件?

答:(1)本单位纪委、监察科调查终结的案件。(2)司法机关转来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3)党员、干部对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党政组织所给予的处分不服的申诉案件。

53、对处分决定的办理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草拟的处分决定经领导审阅后,征求犯错误人员所在单位的意见,并和犯错误人员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让其在处分决定底稿上签字。然后按照油田《关于处分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干部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中油局发[2002] 42号),提请局纪委常委会议或局党委、勘探局或油田分公司研究决定,并按规定办理发文和备案等手续;
同时,抄送油田组织及人事劳资部门;
如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抄送司法机关。

54、给予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从什么时候生效?

答:从处分决定批准之日起生效。

55、申诉案件怎样受理?

答:(1)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可向原作出处分决定的纪委或党委提出申诉;
干部对政纪处分不服的,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复审决定组织的上一级组织申请复核。(2)原单位如已撤销,由申诉人现在的单位复议、复查或复审。

56、哪些案件应报局纪委、监察处备案?

答:油田所属单位党委或行政组织给予正、副科级干部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或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及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定给予开除处分的,应报局纪委、监察处备案。

57、备案案件应包括哪些材料?

答:(1)备案报告;
(2)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3)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4)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有关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58、局纪委对案件审理工作和审理人员是如何要求的?

答:(1)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必须移送审理。(2)不具备审理条件的单位,其案件的审理工作由局纪委、监察处案件审理室负责。(3)案件审理人员必须是专职纪检监察干部。(4)案件审理人员必须是未参与同一案件调查的人员。

59、《党纪处分条例》的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60、《党纪处分条例》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在任职方面作了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61、《党纪处分条例》对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如何规定的?

答: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62、《党纪处分条例》对留党察看处分是如何规定的?

答: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63、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几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答: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64、《党纪处分条例》对从轻处分和减轻处分是如何规定的?

答;
从轻处分是指在《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减轻处分是指在《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但《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65、哪些情形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2)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6)《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66、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

答: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67、什么是从重处分?什么是加重处分?

答:从重处分是指在《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68、哪些情形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2)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5)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6)《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69、对一人有《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一人有《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0、对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应如何处理?

答: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71、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答:适用特别规定。

72、对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应如何处理?

答: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
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

73、对于《党纪处分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
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74、对哪几种情形的违法犯罪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75、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如何处理?

答: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76、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应如何处理?

答: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77、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应如何处理?

答: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78、《党纪处分条例》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作了何种界定?

答:《党纪处分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党纪处分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79、对预备党员违犯党纪的,应如何处理?

答: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80、《党纪处分条例》对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是什么?

答:(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81、什么是《党纪处分条例》所称的主动交代?

答:《党纪处分条例》所称的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82、对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应如何处理?

答:可以从轻处分。

83、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

答: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84、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85、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如何执行?

答: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86、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如何处理?

答: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87、《党纪处分条例》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是什么关系?

答:《党纪处分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88、《党纪处分条例》对其溯及力是怎样规定的?

答:本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即“从旧兼从轻”原则)

89、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哪些行为之一的,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答:(1)经商办企业的;
(2)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3)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4)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5)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和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均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90、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怎样处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91、什么是贪污行为?

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行为。

92、什么是受贿行为?

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行为。

93、什么是行贿行为?

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行为。

94、经营同类业务或者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如何处理?

答: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上述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95、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或者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如何处理?

答: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96、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怎样处理? 

答: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7、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怎样处理?

答: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98、什么是失职、渎职行为?

答: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对公共财产具有经营、管理职责的特定人员中的党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

99、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答:(1)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2)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3)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4)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5)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100、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应怎样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篇3】纪检监察干部教育整顿每名党员应提交什么



石委发„2012‟18号
中共石滩乡委员会
关于纪检监察系统干部作风整顿活动的
实施意见

各村(居党支部,乡级单位:
按照《中共南江县纪委南江县监察局关于印发<南江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作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纪发„2012‟1号)的安排部署,经乡纪委研究决定,从 2012年 1 月到 2012 年 4 月,开展全乡纪检监察系统干部作风整顿活动,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十
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省纪委九届九次全会、市纪委三届二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五严守、五禁止”、省纪委“五种观念”、市纪委“六不准”、县委“破除三论、弘扬三风、践行五要”和县纪委一次全会“六个坚定不移”要求,着力解决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在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打造务实、创新、高效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二、整顿方式及内容
作风整顿活动集中 3个月时间,主要围绕市纪委提出“五查五看”进行,重点在思想、工作、创新和纪律上整顿作风,锻造队伍。
(一)在思想上整顿作风,保持纪检监察干部坚定性。倾心为党执纪,坚定理想信念,讲政治,顾大局,识大体,坚决捍卫党的事业,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做党的忠诚卫士。倾情为民服务,牢记宗旨,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做群众的贴心人。
(二)在工作中整顿作风,突出纪检监察工作实效性。要强化责任意识,工作务实,勇于攻坚,勤于奉献,必须完成份内工作,必须完成交
办任务,必须履行监管职责。时刻与乡党委思路同心、目标同向、工作同步,保障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三)在创新上整顿作风,保持纪检监察工作先进性。要发扬好传统、好作风,巩固好做法、好经验,坚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传承王瑛精神,用创新的思路谋划纪检监察工作。坚持高起点谋划、高标准要求、高质量推进,抓住重点,突出特色,抓出亮点,做到“出手事达最高水平”,推动各项纪检监察工作上新台阶。
(四)在纪律上整顿作风,保持纪检监察队伍纯洁性。严格按照中央纪委“五严守、五禁止”、省纪委怀臣书记提出的“五种观念”和市纪委“六不准”的要求,廉洁自律,不耍特权,不越“红线”,管住自己的嘴、管住自己的腿、管住自己的手,严格执行《廉政准则》,遵章守纪、忠诚履职、团结协作、服务发展。
三、整顿实施步骤
全乡纪检监察系统干部作风整顿活动分为学习动员、自查剖析、整改落实三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2012 年1 月15 日——2012 年2 月20 日)

1、研究部署。开展作风整顿大调研活动,研究制定全乡纪检监察系统干部作风整顿活动实施方案,对作风整顿活动进行安排和部署,并提出工作要求。
2、宣传动员。组织召开乡纪检监察系统干部作风整顿动员大会,进行思想动员,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3、学习讨论。采取集中学习、个人学习等方式,就作风整顿相关文件和领导的讲话精神进行集中学习和讨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搞好这次作风整顿活动打下坚实基础。
(二)自查剖析阶段(2012年 2月 21日——3月 21日)
1、查找问题。要以开展明查暗访活动为契机,全乡纪检监察系统干部职工要认真查找自身在思想作风、组织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按照中央纪委“五严守、五禁止”、省纪委怀臣书记提出的“五种观念”、市纪委“六不准”的要求和围绕这次作风整顿活动确定的重点内容,认真进行对照检查,找准存在的问题,形成自查报告。
2、开门纳谏。要畅通各种渠道,以上级帮、
自己查的方式,下发征求意见表,召开谈心交心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查找问题和不足。
3、深入剖析。围绕“五查五看”、“双倾双为”的主题,深刻剖析本单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出现的违纪违规典型案例及自身存在的问题,自我反省,找出产生问题的根源,对症下药,积极整改。
(三)整改落实阶段(3月22 日—4月 30日)
1、明确整改方向。认真收集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归纳,整理分类,并根据纪检监察工作特点,结合自身实际,提出整改方向。
2、制定整改措施。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和集中归纳的群众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严格进行整改。
3、开展满意度测评。采取问卷调查的形式,对系统纪检监察干部作风整顿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和满意度测评,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为切实加强对这次作风教育整顿活动的领导,乡纪委成立干部作风整顿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各
村社都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好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工作。坚持学习教育启动,领导干部带动,正面典型促动,查摆问题要全面准确,整改落实要注重实效,确保整顿工作环环相扣,有序推进。
(二)加强作风巡查。乡纪委将不定期对各村督察员作风状况进行明察暗访,重点开展“四看四查”,即看思想,查组织学习情况;
看作风,查岗位履职情况;
看效率,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看纪律,查遵守《规定》情况。切实加大问责和查处力度,着力解决一批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对不适合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坚决清除队伍;
对违反“六不准”规定的,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对有损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典型问题,严肃处理,切实保证作风整顿活动取得实效。
(三)搞好常态推进。把作风整顿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以整顿促发展,以整顿促团结,以整顿促效率,以整顿促勤廉。着力构建教育引导、学习培训、内部防控、逗硬查处、刚性退出、关怀激励等长效机制,永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思想纯洁和清廉本色。实现全乡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理想信念坚定,执纪理念深化,凝聚力、战斗力、
创新力进一步增强,扎实推进纪检监察工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打造“三区一城”,加快建设富丽安康新石滩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附:石滩乡纪检监察系统干部作风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年 2 5 日
2012 月

石滩乡纪检监察系统干部作风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 智 纪委书记 副组长:阎盛斌 纪委副书记 成 员:陈 行 纪委委员
肖云堂 碾子咀村督察员 郑均长 母家坪村督察员 杨顺平 宋家坪村督察员 李从宪 王光山村督察员 赵金先 档头岭村督察员 赵明富 石河寨村督察员 王秀华 雪花寺村督察员 丁建贵 赵家河村督察员 岳正林 铺垭庙村督察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陈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乡纪检监察系统干部作风整顿活动的组织协调、统筹安排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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